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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9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向以元与重庆市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以元,重庆市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冉蓉,冉瑞乾,冉正峰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9369号原告向以元,女,195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天城东路3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45176259-X。法定代表人杨隆奎,院长。第三人冉蓉,女,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第三人冉瑞乾,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第三人冉正峰,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以元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第三人冉蓉、冉瑞乾、冉正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以元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第一人民医院及第三人冉蓉、冉瑞乾、冉正峰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704元,退还原告向以元。审判员  邓光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