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8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诉薛祖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薛祖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807-1号申请人: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法定代表人:裴庆,主任。被执行人:薛祖彪,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薛祖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鑫星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367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薛祖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薛祖彪在中国农业银行霍邱马店分理处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薛祖彪在中国农业银行霍邱马店分理处的存款5787元至霍邱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谢玉章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传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