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孟令宝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令宝,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张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孟令宝,男,1977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李成前,吉林启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地址九台市九郊路晨光花园1楼7号门法定代表人薛营军,经理被告张义,男,1985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令宝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台支公司、张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令宝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令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元,减半收取642.5元。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