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1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宋献峰与祝自岭、李金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890号申请执行人:宋献峰。被执行人:祝自岭。被执行人:李金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献峰与被执行人祝自岭、李金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且经本院调查又不能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清翔审判员 闫传才审判员 徐德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