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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于明与林玉增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明,林玉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879号原告于明,男,1985年8月18日出生。被告林玉增,男,现年36岁。原告于明诉被告林玉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林玉增的准确住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于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晓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