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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少民初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1005号原告赵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苗迎春代理审判员  彭海滨人民陪审员  唐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雅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