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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芦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吴自来、郭淑文与吴俊、周红辉、周岩亭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芦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吴自来,男,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申请执行人郭淑文,女,196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吴俊,女,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周红辉,男,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销售员,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周岩亭,女,20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学龄前儿童,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吴自来、郭淑文与吴俊、周红辉、周岩亭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