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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西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林旺诉刘先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旺,刘先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王林旺,男,生于1977年9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刘先祖,男,生于1978年11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王林旺诉被告刘先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先祖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张明星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