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林旺诉刘先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林旺,刘先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王林旺,男,生于1977年9月17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刘先祖,男,生于1978年11月6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王林旺诉被告刘先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先祖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张明星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