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付某,住定州市。被告张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宗审 判 员 焦红伟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景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