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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付某,住定州市。被告张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原告付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宗审 判 员  焦红伟人民陪审员  刘佳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景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