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明亮,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8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HEARAVANONTNARONG(谢汉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广祥,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明亮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张明亮于2015年10月14日以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明亮自愿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明亮撤回上诉,原审判决无需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明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年 亚审 判 员 魏 巍代理审判员 康玉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燕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