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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胡一定与上海垒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定,上海垒高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83号原告胡一定,男,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公民身份号码×××8511。被告上海垒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注册号310115000709285。法定代表人戴蓓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一定诉被告上海垒高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一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胡一定负担。审判员  蔡金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海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