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0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071号原告陈某某(反诉被告),女。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被告刘某某(反诉原告),女。委托代理人李某,女。委托代理人雷光峰,系咸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诉及反诉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刘某某诉反诉被告陈某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反诉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反诉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刘某某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反诉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反诉原告刘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杨少敏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