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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爱赛雅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昆山好朋友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爱赛雅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昆山好朋友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商初字第0661号原告无锡市爱赛雅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梅村工业园A-48-8号。法定代表人邵万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晓阳,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好朋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环庆路2588号原创企业基地工业区6号6号房。法定代表人冀瑞兵。原告无锡市爱赛雅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赛雅公司)与被告昆山好朋友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朋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方庆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爱赛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吕晓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好朋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爱赛雅公司诉称:其与好朋友公司2014年1月开始业务往来,月结30天,次月付款,2014年11月开始付款不准时。后经其催讨,好朋友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支付其2000元,原告又于2015年7月28日、7月30日、8月2日、8月3日前去催讨,被告于8月3日签署欠条并承诺三天内给出解决方案。8月5日,原告再次前去催讨无果。现请求判令好朋友公司支付货款22283元。被告好朋友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爱赛雅公司与好朋友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爱赛雅公司向好朋友公司提供丝网印刷用油墨。2015年7月,爱赛雅公司向好朋友公司送达催款函,好朋友公司确认结欠爱赛雅公司货款22283元,并承诺三日之内给出解决方案。后因好朋友公司未付款,爱赛雅公司于2015年9月1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1份、催款单1份、送货单1组、增值税发票1组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爱赛雅公司与好朋友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好朋友公司获得爱赛雅公司交付的货物后,未向爱赛雅公司付清全部款项的,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故对于爱赛雅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好朋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爱赛雅公司支付货款2228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此款已由爱赛雅公司预交),由好朋友公司负担(爱赛雅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好朋友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好朋友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爱赛雅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代理审判员  方庆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佳芸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