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燕与被告支东锋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李X被告支X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支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