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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86号原告:杨某某,女,1961年7月6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被告:陈某某,男、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永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双方家属劝和,双方现已和好。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建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