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万民初字第049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4978号原告张某被告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