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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叶某甲与叶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叶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叶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叶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甲与被告叶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甲以再考验被告叶某乙一段时间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叶某甲自愿负担。审判员  冯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