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丁敬社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付定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丁敬社,付定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负责人:黄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敬社,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公民身份证号码:×××111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定恒,男,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939。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敬社、被上诉人付定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香法高民一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萍审 判 员 刘秋萍代理审判员 王梅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淑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