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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29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韩宝更与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更,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966号原告韩宝更。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法定代表人许金华,职务董事长。原告韩宝更诉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韩宝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3元,减半收取308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立正审 判 员  李瑞章代理审判员  郭智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清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