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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鲁某与高某抚养费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鲁某,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鲁某,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农民。再审申请人鲁某因高飞翔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鲁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鲁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