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鲁某与高某抚养费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鲁某,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申字第000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鲁某,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某,农民。再审申请人鲁某因高飞翔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鲁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鲁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快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