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执字第07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杨开华与薛秀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华,薛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海执字第0763号申请执行人杨开华。被执行人薛秀平。申请执行人杨开华与被执行人薛秀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0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薛秀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开华人民币50000元。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于2015年5月18日通过泰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同日通过泰州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于2015年5月18日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后又于2015年9月1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社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9月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本院执行令、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执行日志、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05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陈惠群执行员 沈海平执行员 杨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