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执字第4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舒春英与珠海博士保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4148-1号申请执行人:舒春英,女,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7581。被执行人:珠海博士保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廖建伟,总经理。关于舒春英与珠海博士保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博士保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丽景支行帐号44×××88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珠海博士保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丽景支行帐号44×××88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4.91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秀珊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