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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兰埔支行与史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兰埔支行,史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18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兰埔支行,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兰埔花园)。负责人:王延光,行长。被执行人:史军,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民身份号码:×××18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史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1181-1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史军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水湾路279号海怡大厦1011房(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屋一套。因被执行人史军一直未能主动履行,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珠香法执字第1181-2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房产,并委托珠海市鸿东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经过公开拍卖,由竞买人李超荣[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790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史军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水湾路279号海怡大厦1011房(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屋一套的查封;二、注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兰埔支行在上述房屋设定的抵押;三、被执行人史军名下的上述房产,归买受人李超荣[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所有。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七林审 判 员  谢健宇代理审判员  王 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冯敏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