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贺八民特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礼彪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礼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贺八民特字第9号申请人周礼彪。申请人周礼彪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李素群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礼彪以被申请人李素群于2009年10月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素群死亡。经查,李素群,原户籍所在地贺州市,与申请人周礼彪系母子关系。李素群于2009年10月7日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六年。2014年10月11日,周礼彪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李素群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4年10月14日在广西日报上发出寻找李素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素群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素群自2009年10月7日离家出走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六年,故申请人周礼彪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李素群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素群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缓一审 判 员 黄 薇人民陪审员 黄丽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黎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