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290号原告李林霞诉被告陈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霞,陈仁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二初字第290号原告李林霞,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被告陈仁辉,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公务员。委托代理人龚智,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霞诉被告陈仁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霞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霞以与被告已协商好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李林霞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欧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何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