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秋生与曹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756号原告李秋生。委托代理人王景春,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生诉被告曹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生以其已与被告曹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秋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43.50元,由原告李秋生负担。审判员 戴新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