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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无执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等与石家庄某某皮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李某某,石家庄某某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08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市某某区。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9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某某市某某区。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3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某某县某某市某某县,系郤某某之母。被执行人石家庄某某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县某某镇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吕某某,公司经理申请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李某某与石家庄某某皮革有限公司为工亡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石劳人裁字(2013)第577号裁决书,仲裁裁决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丧葬费补助金13093.5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一次性支付李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36000元、一次性支付张某供养亲属抚恤金37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并按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方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执字第000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