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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民小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某某、王大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铁某某,许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泌民小字第00319号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花园路西段。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原告代理人吉祥,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泌阳县泌水镇新村居委会县农行**号。被告铁某某,男,汉族。被告许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铁某某、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广录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侯保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