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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督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名容与川省隆昌洋商贸(限)公司申请支付令案(2015)隆昌民督字第47号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名容,四川省隆昌华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督字第47号申请人李名容,女,汉族,1959年5月29日出生,隆昌县人,居民。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华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启芳,经理地址:隆昌县金鹅镇大东街70号申请人李名容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因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华洋商贸(有限)公司需资金周转,于2015年6月13日向申请人李名容借现金72600元,双方约定年利率为20%。被申请人收款后向申请人出具借款凭证一张,现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交,以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26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四川省隆昌华洋商贸(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名容本金726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美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