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民初字第5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第一医院与被告林诒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第一医院,林诒凤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秦民初字第5045号原告南京市第一医院,住所地本市秦淮区长乐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颖冬,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谢宇航,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俞曾莹,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诒凤,女,汉族,1955年8月23日。委托代理人胡林,女,汉族,1985年12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3年2月13日生。原告南京市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市第一医院)与被告林诒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君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市第一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谢宇航、俞曾莹,被告林诒凤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林、杨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市第一医院诉称:被告林诒凤于2015年1月16日因病进入原告医院治疗,住院号为1185887。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医疗服务后,于2015年2月18日出院,合计花费49395.99元。被告仅支付了其中的26000元医疗费,尚欠23395.99元。2015年7月28日,被告再次进入原告医院治疗,于2015年9月13日出院,此次住院合计花费69011.73元,被告却未支付医疗费。原、被告之间系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提供了医疗服务,被告应当支付对应的医疗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92407.7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林诒凤辩称:,被告在原告处两次住院治疗属实,对拖欠医疗费92407.72元也不持异议。之所以未足额支付医疗费,原因在于原告此前为被告做肠镜检查过程中出错致使被告肠穿孔,故两次住院费用应由原告负担。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林诒凤于2015年1月16日进入原告市第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消化道穿孔。入院当日,被告行剖腹探查+肠造瘘术。术后,原告予心电监护、禁食、抗炎、补液、抑制消化液分泌等对症支持处理。后患者出现切口感染,予每日换药处理,后切口已基本愈合。2015年2月18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乙状结肠穿孔。出院情况:患者一般情况良好。饮食睡眠可,大小便正常,无发热。2015年7月28日,被告再次进入原告医院治疗,主诉:肠造瘘术后半年,要求还纳。入院诊断:乙状结肠造瘘术后。被告入院后,原告予相关检查,未见明显手术禁忌。2015年7月30日,被告全麻下行肠造瘘还纳术。术后予禁食、抗炎、补液、抑制消化液分泌等对症处理。后出现肠梗阻症状,予禁食,胃肠减压等对症处理。2015年9月13日,被告一般情况良好,出院。出院诊断同入院诊断。被告住院共计80天,总费用为118407.72元(第一次住院花费49395.99元+第二次住院花费69011.73元)。其中,被告已交纳26000元,尚有92407.72元医疗费未给付至原告。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两次入院记录、两次出院记录、两次住院费用明细、预交金临时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因“消化道穿孔”、“乙状结肠造瘘术后”两次进入原告处住院治疗,双方医疗服务关系明确。原告对被告履行了诊疗服务,而被告在接受原告诊疗服务的同时,也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并根据相关医疗收费标准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现被告认为“此前原告对被告的肠镜检查存在过错致患者肠穿孔,应由医院承担两次住院费用”,其应当就该项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审理期间,被告表示将通过另案向原告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届时在该案中就院方的医疗过错问题举证。由于本案中被告就其提出的原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未能举证,故对此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考虑庭审期间被告认可拖欠医疗费的事实,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医疗费92407.7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诒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第一医院医疗费92407.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为362元,由被告林诒凤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林诒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给付至原告,并将其余312元案件受理费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君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彭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