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5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文宏玉、米玉花申请执行白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肃执字第25-恢1号申请执行人文宏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米玉花,女,汉族。被执行人白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文宏玉、米玉花与白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正无经济来源,现在外打工,其与申请执行人文宏玉、米玉花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已支付3500元。2015年10月16日,根据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文宏玉、米玉花在签订了息诉罢访保证书后,我院对其二人发放了14882.25元的司法救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肃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内容的执行。审判长  赵永军审判员  蔡彦堂审判员  刘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