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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文宏玉、米玉花申请执行白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肃执字第25-恢1号申请执行人文宏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米玉花,女,汉族。被执行人白正,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文宏玉、米玉花与白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正无经济来源,现在外打工,其与申请执行人文宏玉、米玉花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已支付3500元。2015年10月16日,根据国家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文宏玉、米玉花在签订了息诉罢访保证书后,我院对其二人发放了14882.25元的司法救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肃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内容的执行。审判长 赵永军审判员 蔡彦堂审判员 刘攀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