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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株洲长鸿实验学校与贺建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长鸿实验学校,贺建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攸法民一初字第1355号原告株洲长鸿实验学校,住所地:株洲市攸县。法定代表人洪长庚,系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祖顺,湖南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武知义,该校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贺建龙,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冬林,湖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权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长鸿实验学校与被告贺建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长鸿实验学校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长鸿实验学校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长鸿实验学校撤回对被告贺建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抚男审 判 员  康 莎人民陪审员  皮运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