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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与新疆丰禾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新疆丰禾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垦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三十一团。法定代表人:夏元利,系该团团长。委托代理人游代民,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丰禾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法定代表人袁政宇,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与被告新疆丰禾伟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一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霞审 判 员 牛     建     莉代理审判员 吕     志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维娜拉•索胡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