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行执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诉孙贵义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孙贵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行执字第00316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局,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贵义,男,农民,住绥中县明水乡。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国土资源局与孙贵义行政处罚(2015)绥行审字第00062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贵义罚款部分未履行,现因其身体有病,正在治疗期间,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恢复土地原状部分与县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协商处理当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行执字第0031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福君执行员 高金辉执行员 孙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