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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11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尹某乙、尹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尹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949号原告尹某甲,女,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尹某乙,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尹某丙,女,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与被告尹某乙、尹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2元,减半交纳3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尹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守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