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958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胡某,女,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