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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常玉生犯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常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刑初字第00326号自诉人李某某。被告人常某某。自诉人李某某以被告人常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李某某以同被告人常某某自行和解,并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与被告人常某某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李某某撤诉。审 判 员 李立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龙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