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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黄绍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绍根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右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绍根,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绍根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绍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2时许,被告人黄绍根应韦某将(另案处理)要求,到右江区豪瑞大酒店对面路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毒品K粉零包贩卖给黄某。交易结束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资100元及毒品K粉可疑物零包一个,净��0.92克。经鉴定,从查获的毒品K粉可疑物中检出氯胺酮。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向本院宣读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过称笔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物证检验报告,接收物品、文件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绍根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贩卖毒品氯胺酮0.92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绍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2时许,黄某通过电话联系韦某将(另案��理)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韦某将遂将一氯胺酮可疑物零包交给被告人黄绍根,让其代为交易,同时交给其一台手机联系黄某。被告人黄绍根来到右江区豪瑞大酒店对面路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氯胺酮可疑物零包贩卖给黄某。交易结束后,二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黄绍根的身上查获毒资100元及黑色诺基亚手机一台,从黄某身上查获氯胺酮可疑物零包一个,净重0.92克。经从查获的氯胺酮可疑物中提取0.2克送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氯胺酮。公安民警使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胶/氯胺酮三合一检测试剂对被告人黄绍根及黄某的检测样本进行检测,被告人黄绍根的检测结果呈阴性,黄某的检测结果呈阳性。另查明,涉案的氯胺酮0.92克,其中抽取0.2克作为送检材料耗尽,剩余0.72克已上缴毒品管理库保管,所缴获的100元毒资,已存入暂扣款专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绍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场盘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过称笔录;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说明;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百公物鉴(理化)字[2015]294号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接收物品、文件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同案人韦某将的供述;证人黄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被告人黄绍根的供述及辩解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绍根违反国家禁毒法规,向他人贩卖氯胺酮0.92克,其行为已构��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黄绍根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绍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绍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氯胺酮0.72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1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罗凌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