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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梁晨晓与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晨晓,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186-1号申请执行人梁晨晓,女,汉族,1967年10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贾秋云,女,汉族,1953年6月7日生。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梁晨晓与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雁民初字第05642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高终字第0005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晨晓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417.6元及要求被执行人办理产权备案登记,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2015年9月17日,本院强制在被执行人陕西高山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内扣划本案全部执行款13417.6元,现已退付申请执行人梁晨晓。关于被执行人办理产权备案登记一项,因涉及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办理周期较长。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梁晨晓,其表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本院(2015)雁执字第01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本案具备执行条件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