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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金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乔春需、王国正、孙怀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金初字第6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责人尹付海,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营,系该行客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广生,系该行客户部经理。被告乔春需,男,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国正,男,1952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怀周,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与被告乔春需、王国正、孙怀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撤回对乔春需、王国正、孙怀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郏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红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冰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