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民初字第1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石桥民生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照海、崔芹、青岛庚辰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庚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庚辰祥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崔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石桥民生投资有限公司,王照海,崔芹,青岛庚辰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庚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庚辰祥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崔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10096号原告:青岛石桥民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香美,经理。被告:王照海。被告:崔芹。被告:青岛庚辰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庚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庚辰祥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崔耀军。原告青岛石桥民生投资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照海、崔芹、青岛庚辰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庚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庚辰祥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崔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6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青岛石桥民生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3192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王 倩人民陪审员 苗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学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