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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执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张清晓与王耀亮、董良芳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晓,王耀亮,董良芳,潍坊明坤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483-1号申请执行人张清晓。被执行人王耀亮。被执行人董良芳。被执行人潍坊明坤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耀亮,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清晓与被执行人��耀亮、董良芳、潍坊明坤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703000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70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正在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诸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执行员 赵玉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