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志保与太原市小店区鑫业机械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保,太原市小店区鑫业机械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448号原告张志保。委托代理人常四保,太原市小店区法律中心律师。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业机械加工厂,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乡王吴村。法定代表人潘利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富强,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保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鑫业机械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志保负担。审 判 长 马变爱人民陪审员 张银虎人民陪审员 李改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