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庆执民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王章高与柳必顺、范良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章高,柳必顺,范良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庆执民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王章高。被执行人柳必顺。被执行人范良菊。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章高与被执行人柳必顺、范良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丽庆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必顺、范良菊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章高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柳必顺、范良菊名下所有的坐落在庆元县屏都街道八都大街XXX号的房产本院已依法查封处置中,除此以外,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章高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柳必顺、范良菊尚欠申请执行人王章高纠纷款人民币46481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院认为,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庆执民字第56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待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