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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煜审 判 员  景 岳人民陪审员  严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