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0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1394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煜审 判 员 景 岳人民陪审员 严志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