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XX国与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国,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520号原告XX国,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西滨中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921-0。法定代表人陈广,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兵,男,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国与被告重庆生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XX国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国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XX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国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