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贵林与曹仕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陈贵林。被执行人曹仕英,教师。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贵林申请执行曹仕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贵林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曹仕英向申请执行人陈贵林支付欠款人民币41043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0月16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就执行事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但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2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中举审判员 张真礼审判员 李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