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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心动网络服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心动网络服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521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相元,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心动网络服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上海心动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黄一孟。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心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顾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