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法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高家原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与沈阳鼎佑兴畜牧设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高家原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鼎佑兴畜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法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高家原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代金生,经理。被执行人:沈阳鼎佑兴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仝光,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杜民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执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第(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杜民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杜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宏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