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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蓥民初字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以新与广安市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以新,广安市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1325号原告王以新,女,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何雪梅,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市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法定代表人何长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钟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以新诉被告广安市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安市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以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以新撤回对被告广安市金亿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旅游控股集团渝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00元,由原告王以新承担。审判员  陆文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小薇 来源:百度“”